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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情形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2018-09-13 14:13

13种情形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实施5项惩戒措施

  来源:朝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军)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扫黑除恶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近日,市安监局广泛搜集线索,加大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和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

  按照《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2〕30号)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凡发生1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内(2次事故的间隔时间)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对伤亡者进行救治和赔偿的;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且拒不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等,下同)过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进行生产经营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造成职业病群体事故的;未经安全检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上述情形,如果证据确凿,都应该按规定的程序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5项监管措施:一是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失信信息录入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共享到省有关部门。四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反馈有关情况。五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选优实行一票否决。

  黑名单期限为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期限为1年。
市安监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2631416,传真:2631498,电子邮箱:cysajj04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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